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1日
鹰潭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行政处罚 | 鹰潭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行政处罚 | 鹰潭市审计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3 |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 行政处罚 | 鹰潭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江西省审计条例(2018)》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4.《江西省审计条例(2018)》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行政处罚 | 鹰潭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5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 行政处罚 | 鹰潭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审计条例(2018)》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江西省审计条例(2018)》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审计条例(2018)》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本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6.《江西省审计条例(2018)》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 |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 | 行政强制措施 | 鹰潭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
7 | 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 | 行政检查 | 鹰潭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
8 | 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 | 行政处理 | 鹰潭市审计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